臺灣公平會裁罰空調業者聯合行為

2022.06

陳信宏、賴建樺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7日作成公處字第111026號處分,認定臺灣日立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立公司」)、臺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下公司」)、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等臺灣15家空調業者於108年11月26日透過餐敘場合,達成聯合縮短家用空調全機保固年限合意,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供需功能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合計處該15家空調業者共1390萬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國內三大品牌空調業者日立公司(日立)、松下公司(Panasonic)及和泰公司(大金),自108年3月起陸續將家用空調全機保固年限從原先3年延長至7年,其他市占率較小業者亦隨之跟進,形成各空調業者在保固條件上進行競爭。但15家空調業者卻在108年11月26日同業餐敘場合,討論縮短家用空調保固年限並交換意見,其等最後達成合意「從109年1月1日起全機保固年限縮短為3年」,並將合意內容製作成書面文件簽名。

公平會於處分書提及,因家用空調同質性高,具高度替代性,單一業者縮短保固年限即會面臨市場流失之風險,故同業藉合意之方式共同縮短保固年限,即得確保共同利益。從空調保固條件為消費者交易之重要考量因素,以及涉案空調業者在我國家用空調市場市占率合計逾九成來看,其等合意縮短保固年限,客觀上已有足以影響我國家用空調市場供需功能之危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故合計處該15家空調業者共1390萬罰鍰。

本案值得關注之要點

依照公平會處分書之記載,本件被處分人乃直接共同簽屬相互拘束事業活動之文件而構成聯合行為。至被處分人曾抗辯該合意內容對被處分人無拘束力,且被處分人事後根本未實際縮短保固年限等,因聯合行為之合意本不以有法律上拘束力為必要,亦與合意後有無實際執行等無涉,故公平會認為其等自難據此主張其合意不構成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