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裁罰家樂福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台灣)

陳信宏 律師、賴建樺律師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0年10月22日作成公處字第110074號處分書,就國內13家公會檢舉量販業者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作成處分。其處分內容為,家樂福與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好)結合後,以其與供應商原先簽定之契約為據,就其與頂好結合後取得之196家超市門市,向原已在頂好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家樂福應立即停止該行為,並處150萬元罰鍰。以下簡述公平會本件處分之理由:

一、家樂福相對於供應商具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公平會指出,家樂福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多僅為中小型業者,與家樂福事業規模具明顯差距,且家樂福為各該供應商之主要甚至最大交易對象,則各該供應商如與家樂福斷絕交易關係,實難期待其得於相當期間內覓得新交易對象以彌補喪失交易機會後所生之損失,故各該供應商對家樂福有依賴性,家樂福具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二、家樂福向原已在頂好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顯失公平

公平會認為,家樂福對因結合取得之頂好超市門市進行軟硬體更新或裝潢,雖對原已同時與頂好超市成立供貨契約之供應商的業績提升仍有助益。然而,該等原已向頂好超市供貨之供應商,並未因此取得新增之銷售通路,而仍難與一般新店開幕之情形相提並論。此外,家樂福是以109年供應契約第17條約定條款,即如新年度尚未簽署書面契約,可按先前契約進行交易並計算相關各項費用之約定為據,向供應商收取110年新店開幕贊助金。但供應商於簽訂109年供應契約時,對新店開幕贊助金數額之決定,僅得以過往資訊或經驗進行評估。然而,本次家樂福因結合關係於短短數月即取得為數眾多之頂好門市,且該門市均為超市而非量販店型態,家樂福卻仍以109年契約所約定新店開幕之標準,向結合前已有在頂好超市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應已屬顯失公平。

三、家樂福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公平會指出,家樂福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行為,除不當轉嫁通路經營成本給供應商,使雙方垂直供銷體系之交易關係失衡,損及市場正當合理交易秩序,亦可能迫使供應商將該費用反映於商品價格,進而影響廣大消費者權益。此外,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行為,使家樂福之供應商於單一年度即須負擔196次新店開幕贊助金之繳納,所涉金額龐大,並同時引發食品、化妝品及清潔用品等同業公會共13家公會向公平會提出反映,所涉潛在交易相對人眾多,故家樂福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顯失公平行為,已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程度。

四、小結

綜上,公平會認定,家樂福與頂好結合後,其向結合前已在頂好供貨之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