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在競爭者指其他有可能進入該市場從事競爭且會對於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者均屬之(台灣)

2018.2.8
劉昱劭 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106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潛在競爭者指其他有可能進入該市場從事競爭,且會對於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者均屬之。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台裔美籍人員於美國成立之公司,創立功夫茶「KUNGFUTEA」茶飲品牌,並在美國、台灣註冊商標在案,曾獲美國總統參選人希拉蕊女士到場消費。而被告經營「手作工夫茶」與原告並無任何關聯,卻持續在媒體上發布希拉蕊蒞臨乃原告紐約分店之新聞,故主張被告有為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刻意攀附美商功夫茶公司已投資經營使用多年之商譽,以提高自身茶飲銷售之機會,實為違反公平競爭之不正當行為,訴請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

本號判決指出,不論是現有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均應有主張公平交易法救濟之權利,始可達到公平交易法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而所謂「潛在競爭者」應指以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二面向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後,除市場上現存競爭者外,其他有可能進入該市場從事競爭,且會對於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者,均屬之。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原告在美國地區透過授權及加盟方式,已開設數十家分店,具有相當之營業規模,且已在臺灣註冊取得「功夫茶」系列商標權,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可隨時透過回台設立直營店或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或尋求加盟等各種方式,進入臺灣之茶飲料市場,提供與紅茗公司相同之產品及服務,且會對於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且美國總統參選人希拉蕊女士到美國「功夫茶」飲品店消費珍珠奶茶並盛讚其美味,經國內外媒體大幅報導,更提高了美國「功夫茶」品牌在臺灣市場之知名度。因此,綜合上情,認為原告未來進入臺灣茶飲料市場之可能性確實存在,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具有「潛在之競爭關係」。

本號判決進而認定,被告公司就引用希拉蕊女士新聞,構成故意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並據此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300萬元及將判決摘要事實登報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