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不實廣告爭取交易機會 縱於交易時對其交易相對人另為補充或補正說明 也無法免去廣告不實責任(台灣)

2017.7.6
劉昱劭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作成106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企業以不實廣告爭取交易機會,縱於交易時對其交易相對人另為補充或補正說明,也無法免去廣告不實責任。

本號判決事實原告在使用分區為旅館用地之土地上興建旅館並出售,但其廣告DM以一般住家配置圖供消費者參考,公司網站文案亦稱「輕豪宅」,一般消費者無從判斷該出售標的可否作為住家使用,被告經調查後認定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8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原告廣告使用「旅店宅」,其意涵模糊,一般消費者難以分辨得否移作住宅使用,故原告主張廣告已載明「使用分區:旅館區」、「旅店宅」,消費者即可認知系爭建案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不足採,其內容仍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構成違反公平法之不實廣告。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公平法第21條目的避免一般大眾受不實廣告之誤導前往交易致權益受損。交易前(時)之磋商,或簽訂契約,其於不動產買賣流程中使用之時機、對象及影響等,與廣告均有不同。是企業以不實廣告爭取交易機會,縱於交易時對其交易相對人另為補充、補正說明,無法脫免不實廣告責任之認定。並據上述理由,認定原處分合法並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