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会裁罚空调业者联合行为

2022.06

陈信宏、赖建桦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民国(下同)111年5月17日作成公处字第111026号处分,认定台湾日立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立公司」)、台湾松下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松下公司」)、和泰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泰公司」)等台湾15家空调业者于108年11月26日透过餐叙场合,达成联合缩短家用空调全机保固年限合意,足以影响相关市场供需功能之虞,违反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合计处该15家空调业者共1390万罚款。

公平会调查发现,国内三大品牌空调业者日立公司(日立)、松下公司(Panasonic)及和泰公司(大金),自108年3月起陆续将家用空调全机保固年限从原先3年延长至7年,其他市占率较小业者亦随之跟进,形成各空调业者在保固条件上进行竞争。但15家空调业者却在108年11月26日同业餐叙场合,讨论缩短家用空调保固年限并交换意见,其等最后达成合意「从109年1月1日起全机保固年限缩短为3年」,并将合意内容制作成书面文件签名。

公平会于处分书提及,因家用空调同构型高,具高度替代性,单一业者缩短保固年限即会面临市场流失之风险,故同业藉合意之方式共同缩短保固年限,即得确保共同利益。从空调保固条件为消费者交易之重要考虑因素,以及涉案空调业者在我国家用空调市场市占率合计逾九成来看,其等合意缩短保固年限,客观上已有足以影响我国家用空调市场供需功能之危险,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5条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之禁制规定,故合计处该15家空调业者共1390万罚款。

本案值得关注之要点

依照公平会处分书之记载,本件被处分人乃直接共同签属相互拘束事业活动之文件而构成联合行为。至被处分人曾抗辩该合意内容对被处分人无拘束力,且被处分人事后根本未实际缩短保固年限等,因联合行为之合意本不以有法律上拘束力为必要,亦与合意后有无实际执行等无涉,故公平会认为其等自难据此主张其合意不构成联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