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预告结合申报案件相关法规命令修正草案

2022.02

陈信宏、杨宜蓁

为降低事业准备结合申报资料之成本负担、提升结合审查效率,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2022年1月分别预告两项结合申报案件相关之法规命令修正草案如下:

一、预告「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下称「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征询意见至2022年3月28日止。修正重点包括:

(一) 针对持有或取得股份或出资额事业间具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受同事业控制者,提供申报之弹性作法(第八条):

旧规定对于此类型结合事业,均要求一律由「最终控制之事业」提出结合申报,本次草案则将但书修正为「亦得」由最终控制之事业提出结合申报。

(二) 针对受让或承租他事业营业或财产者,明定由受让或承租之事业提出申报(第八条)。

(三) 修正事业结合应向公平会提出之档,包含公平会为评估结合对竞争影响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资料」(第九条):

依公平会之说明,对于「参与结合事业」以外之其他受「最终控制事业」控制之兄弟公司、关系人、或透过信托关系而具有影响力之人、事业或团体等,虽非为「参与结合事业」,倘公平会认定该等对象之相关资料为结合申报案件竞争影响评估所需资料,亦得指定申报事业提供。

二、预告修正「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结合申报案件之处理原则」(下称「结合申报处理原则」)并废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域外结合案件之处理原则」(下称「域外结合处理原则」),征询意见至2022年2月7日止。修正重点包括:

(一) 于结合申报处理原则纳入原域外结合处理原则之内容,增订结合申报案件之「国内效果考虑因素」。为增进明确性,并同时例示「不具显著国内效果之结合类型」如下(第九点):

1. 参与结合之外国事业在我国领域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具水平竞争及上、下游关系。

2. 参与水平结合之外国事业,在我国之市场占有率总和未达百分之五。

3. 参与垂直结合之外国事业,在我国之市场占有率总和未达百分之五。

4. 参与结合事业在我国领域外共同设立或营运合资事业,且该合资事业不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经济活动。

(二) 增订公平会得于做出结合决定前,将可能之竞争疑虑告知参与结合事业,并征询参与结合事业提出足以化解竞争疑虑之结构面措施或行为面措施(第十五点)。

简析

过往实务上曾发生最终控制之事业为境外之集团母公司,但并非为实际参与结合之事业,若以该事业为申报事业,因取得资料不易,反可能延误结合案件之时效性。故公平会拟修正施行细则,就上述类型之结合亦可选择由「持有或取得之事业」作为申报事业,降低事业进行结合程序之成本负担。

另外,公平会本次修正结合申报处理原则,具体例示不具显著国内效果之结合类型,并明订鼓励参与结合事业主动提出矫正措施建议之机制,有助于促进结合程序之可预测性。

惟,就申报结合应提出之档,公平会虽已于施行细则修正草案第九条增加公平会得请求申报事业提供「其他资料」,此其他资料似过于宽泛,可能反而增加申报结合之不确定性。虽然就此项增定,其修法理由之说明指公平会得要求提出「参与结合事业以外之其他事业或团体之相关资料」,但所谓「参与结合事业以外之其他事业或团体」之范围仍有过广之虞,若按此通过,则未来公平会适用此条款之界线将值得密切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