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裁罚家乐福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台湾)

陈信宏 律师、赖建桦律师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110年10月22日作成公处字第110074号处分书,就国内13家公会检举量贩业者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不当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一案作成处分。其处分内容为,家乐福与惠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顶好)结合后,以其与供货商原先签定之契约为据,就其与顶好结合后取得之196家超市门市,向原已在顶好超市供货之供货商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已属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家乐福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处150万元罚款。以下简述公平会本件处分之理由:

一、家乐福相对于供货商具相对市场优势地位

公平会指出,家乐福本次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之供货商多仅为中小型业者,与家乐福事业规模具明显差距,且家乐福为各该供货商之主要甚至最大交易对象,则各该供货商如与家乐福断绝交易关系,实难期待其得于相当期间内觅得新交易对象以弥补丧失交易机会后所生之损失,故各该供货商对家乐福有依赖性,家乐福具相对市场优势地位。

二、家乐福向原已在顶好超市供货之供货商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显失公平

公平会认为,家乐福对因结合取得之顶好超市门市进行软硬件更新或装潢,虽对原已同时与顶好超市成立供货契约之供货商的业绩提升仍有帮助。然而,该等原已向顶好超市供货之供货商,并未因此取得新增之销售通路,而仍难与一般新店开幕之情形相提并论。此外,家乐福是以109年供应契约第17条约定条款,即如新年度尚未签署书面契约,可按先前契约进行交易并计算相关各项费用之约定为据,向供货商收取110年新店开幕赞助金。但供货商于签订109年供应契约时,对新店开幕赞助金数额之决定,仅得以过往信息或经验进行评估。然而,本次家乐福因结合关系于短短数月即取得为数众多之顶好门市,且该门市均为超市而非量贩店型态,家乐福却仍以109年契约所约定新店开幕之标准,向结合前已有在顶好超市供货之供货商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应已属显失公平。

三、家乐福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之显失公平行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

公平会指出,家乐福本次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之行为,除不当转嫁通路经营成本给供货商,使双方垂直供销体系之交易关系失衡,损及市场正当合理交易秩序,亦可能迫使供货商将该费用反映于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广大消费者权益。此外,本次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之行为,使家乐福之供货商于单一年度即须负担196次新店开幕赞助金之缴纳,所涉金额庞大,并同时引发食品、化妆品及清洁用品等同业公会共13家公会向公平会提出反映,所涉潜在交易相对人众多,故家乐福本次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之显失公平行为,已达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程度。

四、小结 

综上,公平会认定,家乐福与顶好结合后,其向结合前已在顶好供货之供货商收取新店开幕赞助金,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