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附负担不禁止远传与亚太3.5GHz频率与网络共享合作案(台湾)

陈信宏 律师、杨宜蓁 律师

有关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传)与亚太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拟于3.5GHz频段进行频率与网络共享合作结合案,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会)于110年8月4日第1555次委员会议决议附加负担不禁止其结合。

本案为国内首宗电信事业间频率与网络共享合作案,属水平结合类型。公平会认为亚太得以透过本结合,共享远传之3.5GHz频段与网络容量,参进5G服务之竞争,可促进频谱资源共享、节省经营成本、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整体经济利益。惟依据远传与亚太协议内容,双方之合作事项尚包括远传投资亚太50亿元,以取得亚太11.58%股份及担任1席董事。公平会为消弭疑虑(包括远传与亚太有就业务营运事项交换讯息之联合行为疑虑、远传参与亚太经营会削弱竞争程度等),确保本结合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附加下列负担:

一、远传及亚太不得就双方之行动宽带业务资费、终端设备补贴、营销活动、客户与帐务资料管理等营运事项为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研商或交换资讯等行为。

二、远传及亚太应于实际结合之日起5年内,于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资料,送交公平会备查:

(一)监督小组组织结构[1]、工作职掌分配及具体工作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及所属公司部门,以及历次会议纪录(含与会成员名单及讨论事项)。

(二)亚太历次股东会会议纪录、历次董事会会议纪录。


[1] 110年3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附附款核准遠傳和亞太共用無線電頻率,遠傳和亞太並向NCC做出具體承諾,包括網路獨立控管,雙方共同成立網路管理暨資安監督運作小組,定期開會並提出運作報告,及增加建置基地台數量提升涵蓋率。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45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