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修正 非合意并购公平会应征询意见(台湾)

2017.6.14
刘昱劭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6年6月14日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3211号令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下称本法)第11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将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对事业结合申报案的审查期限,由修正前三十日,修正为三十个工作日,将提供被并购的一方相关并购数据,也给予其表达意见的机会。

新修正本法第11条第7项及第8项规定,公平会受理事业结合申报案的审查期限修正为三十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缩短或延长,最多延长到六十个工作日。此外新修正同条第10项则规定,对于事业结合的申报,公平会可以征询外界意见,必要时还可请学术研究机构提供产业经济分析意见,对于参与结合事业之一方不同意结合者,公平会应提供申报结合事业之申报事由予该事业,并征询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