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不实广告争取交易机会 纵于交易时对其交易相对人另为补充或补正说明 也无法免去广告不实责任(台湾)

2017.7.6
刘昱劭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7月6日作成106年度诉字第391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企业以不实广告争取交易机会,纵于交易时对其交易相对人另为补充或补正说明,也无法免去广告不实责任。

本号判决事实原告在使用分区为旅馆用地之土地上兴建旅馆并出售,但其广告DM以一般住家配置图供消费者参考,公司网站文案亦称「轻豪宅」,一般消费者无从判断该出售目标可否作为住家使用,被告经调查后认定原告违反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以原处分裁处原告80万元罚款。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原告广告使用「旅店宅」,其意涵模糊,一般消费者难以分辨得否移作住宅使用,故原告主张广告已载明「使用分区:旅馆区」、「旅店宅」,消费者即可认知系争建案不得作为住宅使用,并不足采,其内容仍属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而构成违反公平法之不实广告。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公平法第21条目的避免一般大众受不实广告之误导前往交易致权益受损。交易前(时)之磋商,或签订契约,其于不动产买卖流程中使用之时机、对象及影响等,与广告均有不同。是企业以不实广告争取交易机会,纵于交易时对其交易相对人另为补充、补正说明,无法脱免不实广告责任之认定。并据上述理由,认定原处分合法并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