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辞任乃属董事长缺位之情形 与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之情形有别 故董事长辞职后 其职权消灭 其指定之代理人之代理权限亦随同消灭。(台湾)

2018.3.15
林芳维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3月22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董事长辞任乃属董事长缺位之情形,与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之情形有别,故董事长辞职后,其职权消灭,其指定之代理人之代理权限亦随同消灭。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其因辞任被告公司之董事长及董事而无法担任第一次股东会主席,故指派公司董事A与B共同主持股东会(下称第一次股东会),惟该次股东会出席人数不足已无从为合法决议,而董事A未经董事会决议即以董事名义通知再次召集股东会(下称系争股东会),应属无权召集,故请求法院作成该次股东会决议为无效之判决。原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董事长辞任,乃属董事长缺位之情形,与公司法第208条第3项「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之情形有别。故董事长辞职后,其职权消灭,其基于董事长地位而指定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亦随同消灭,应依公司法第208条第1项、第2项补选董事长;于未及补选董事长前,得类推适用同条第3项规定,由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者,由常务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暂时执行董事长职务,以利改选董事长会议之召开及公司业务之执行。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本案原告辞任董事长及董事后,于补选董事长前,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08条第3项规定,应由其余董事二人互推一人暂时执行董事长职务。则A主持第一次股东会及召集系争股东会,究竟仅系基于原告之委任(即指定),抑或是经由董事互推而暂时执行董事长职务,此攸关系争股东会是否为有召集权人所召集之重要事项,自有调查审认之必要,故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