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國大陸)

2018.12.18
张凯旋 律师

根据最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相应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内容也主要反映了此次个税改革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明确了对外籍人士的免税政策

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定义改为183天的标准,条例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条例还指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虽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将会被定义为居民个人,应当就境内境外所得纳税,但是根据条例的该条规定,只要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且完成上述备案程序后,则不需要就其境外来源收入纳税。而同时,条例还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这事实上减轻了外籍人士在中国报税的负担,也更加简洁明了,有利于外籍人士进行税务筹划,避免被双重征税。

二、提高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办法的制定机关的级别

根据原条例,对于“股票转让所得”征税的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但此次修改之后,根据新条例,该征税办法将直接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意味着对于“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可能更加严格,需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关注。

三、明确了其他扣除的范围

由于此次个税改革提出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概念,新条例中也对于什么是其他扣除进行了说明,即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四、明确了汇算清缴的情形

鉴于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汇算清缴的制度,此次条例也对此予以了辅助性说明,根据条例,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而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总的来说,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反映此次个税改革,使得新法更易于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对外籍人士的免税政策,大大降低了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有利于吸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