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四)(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总共54条,总体而言是”四合一”式的对《旧解释》的整合汇编。法律条文总体上并没有大幅的改变,只做了部分修订和删除。本文就《新解释》的部分新增规定作简要说明:

《新解释》开篇规定: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很显然,《新解释》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劳动争议的审理依据,这也意味着未来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将直接引用《民法典》的规定。此处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多关注《民法典》针对劳动用工方面的影响。

《新解释》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情形做了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基于上述规定,此次《新解释》第二十四条较《旧解释》新增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新解释》第三十三条取消了《旧解释》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内地就业未获取就业证件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新解释》第四十一条新增了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不存在,《新解释》的这条规定也是偏向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新解释》成为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