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中国大陆)

2018.12.13
张凯旋 律师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所涉及的专项扣除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暂行办法,专项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几个方面的扣除,具体见下文:

一、子女教育

根据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从3岁以上子女的学前教育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费用都可以扣除,不区分境内外,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100%扣除或父母双方分别50%扣除。

二、继续教育

根据暂行办法,继续教育扣除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两类。对于学历(学位)教育,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对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对于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根据暂行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该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如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支出,则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来扣除。纳税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额分别计算。

四、住房贷款利息

根据暂行办法,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已经购房的,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住房租金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而租房的,可以根据其所在的城市等级分别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来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六、赡养老人

根据暂行办法,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每月扣除额度为2000元,如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也提出了保证扣除真实准确进行的保障措施,要求各部门对信息核实予以协助,另外纳税人也需留存相应凭证以备查,而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针对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还将另行制定,届时还有专门的手机APP供使用,故涉及此次税改的人员可对此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