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中国大陆)

2017.12.25
温坚坚律师

国务院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此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档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参见下文:

一、调整船舶登记等制度,暂停在自贸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并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

二、调整印刷业管理制度,暂停在自贸区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三、调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制度,暂停在自贸区实施《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四款,由此暂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四、调整认证认可制度,暂停在自贸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即暂时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

五、调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暂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调整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条,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七、调整旅行社经营制度,暂时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八、调整直销管理制度,暂时取消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

九、调整加油站经营限制,暂时取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对加油站投资的限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十、暂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取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对国内水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以及船舶代理的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限制亦放宽至51%。

十一、暂时取消外商从事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限制。

十二、暂时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十三、暂时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十四、暂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五、暂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取消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限制。

十六、暂停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

此次调整中的第1项至第9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暂时调整适用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第10项至第16项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决定》同时还指出,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该《决定》内容还将适时进行调整。在自贸区有投资的企业可以予以进一步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