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中国大陆)

2018.5.14
温坚坚 律师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同意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就有关所得税问题给予一定的税收抵扣优惠,通知主要规定了抵扣的范围、适用的条件以及一些条件的说明等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抵扣的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对象”)满2年(24个月)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用于抵扣其满2年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人,其所抵扣的应税项目略有不同。

对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其可抵扣的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则抵扣的为该合伙人从投资对象分得的所得,如属于法人合伙人,该所得指各种所得;如属于个人合伙人,该所得应当指经营所得。

对于天使投资个人来说,其可抵扣的则为转让其在投资对象的股份的所得,如天使投资人有多家投资对象的,其中一家投资对象被清算时未抵扣完其投资额的70%,则该剩余的额度还可以在上述被投资对象注销清算之36个月内用于其他企业。

除了上述36个月限制的情形以外,以上其他情形下,抵扣额度当年未使用完的,都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二、适用的条件

(一) 该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 该通知中所称‘创业投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 通知中所说的‘天使投资个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 通知中所说的‘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具体条件的解释

(一) 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 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三)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