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此后发布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又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关规定。《通知》旨在具体落实上述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向各地有关机构明确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坚持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切实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