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主要针对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涉税问题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牵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涉税问题予以明确。

就无偿转让股票的涉税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22款曾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免征增值税。而本《公告》针对其他情形转让股票的情况明确了增值税计算方法,即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就土地征收涉及的补偿费涉税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37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该条文并未明确区分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为何。本《公告》则明确指出“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即在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相关动产、不动产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