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有着翻覆性的转变。自4月8日起将实行新税制,跨境电商开始与其他进口贸易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按货物征收进口关税,以及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课税方式。“通知”所规定的新税制简述如下:
(一)以交易价值区分税率
“通知”明确了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额内,不征收进口关税,仅就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定应纳税额的70%进行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二)以“正面清单”的形式来进行税收征管
为建立妥适的征管体制,财政部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列表》(以下简称“清单”)并另行公布。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进口“清单”内所罗列的物品,或是虽未与海关联网、但具有统一的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进口“清单”物品,皆属于新税收制度的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