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国大陆)

2017.04.20
程玉祥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0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就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出现的一些征管问题给予明确公告,具体见以下内容:
一、公告适用对象
本公告主要涉及到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的纳税人、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等,以及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一些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一些服务的纳税种类,二是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的一些细节: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又转包给其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形缴纳增值税。
3、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该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该维修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明确了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发卡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收单机构的销售额的计算与增值税的缴纳。
6、明确提供植物养护服务为“其他生活服务”。
7、明确了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情形下的程序问题以及时效问题。
三、评析
综合公告内容来看,本次公告的内容较为零散,涉及到营改增试点运行中的多个问题,且多属于细节性问题,有涉及到营改增的纳税人应当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