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大陆)

2016.12.09
程玉祥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