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6.08.11
程玉祥律师
2016年8月26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孵化器应符合的条件
(一)孵化器属于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所发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内。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二、孵化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通知》对于孵化器所帮助的孵化企业亦针对其的研发场所、受孵化时间、及其规模等设有如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间
《通知》针对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实施期间,在符合上述的条件下,针对孵化器所自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内免征营业税;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