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国大陆)

2016.09.03
程玉祥律师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四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决定》主要是在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上四部法律根据《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