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中國大陸)

2018.4.3
溫堅堅 律師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發佈《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為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提供了適用於全國範圍的統一標準和依據。《規範》將於2018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主要包括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車輛、測試申請及審核、測試管理以及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等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對於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的要求

根據《規範》,申請測試的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製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慧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三)對智慧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四)具有智慧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即時遠端監控的能力;(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規範》,測試時的駕駛人,必須符合以下等條件:(一)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二)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無滿分記錄;(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七)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規範》規定測試車輛可以為乘用車、商用車輛,但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且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未辦理過機動車註冊登記;(二)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專案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專案,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三)具備人工作業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作業模式;(四)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線上監控功能,能即時回傳車輛資料資訊,並自動記錄和存儲各項資訊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資料,資料存儲時間不少於3年;(五)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省、市級政府發佈的測試要求以及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六)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且檢測驗證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測試申請及審核的標準

根據《規範》,測試主體應當向擬開展測試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道路測試申請。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二)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三)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測試主體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六)獲得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託檢驗報告;(七)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受理測試申請後,應當為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並應當定期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測試主體獲得審核後,憑測試通知書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三、測試管理的範圍

測試開始之後,《規範》要求,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的管理要求,並應在車身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注意。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於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作業時,應及時接管車輛。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另一方面,測試車輛在除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作業模式行駛。

除此之外,《規範》還規定,測試主體應當定期提交測試報告,一定情況下,主管部門還可以撤銷測試通知書。

四、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如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規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如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如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主體還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並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總體來說,此次《規範》的出臺,為全國各地的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標準,雖然各地可能還會再出臺一些實施細則,但該《規範》的存在讓各地的細則也有章可循。對於希望在跨省市的路段上進行測試的企業來說,該《規範》的出臺更有利於企業提前進行各項申請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