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5.16
溫堅堅 律師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5月16日聯合發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從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原2007年發佈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將於同時廢止。相較於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具有如下等特點:

一、更新了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管體系

根據暫行辦法,原國有股東變動的審核工作直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但管理辦法則在監管體系中引入了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家出資企業通過統一的國有股權執行資訊系統平臺管理非重大變動的國有股權變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則通過國家出資企業及該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

二、增加了國有股權變動的類型

相較於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增加了其監督管理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類型,在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非公開協定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公開徵集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定轉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即管理辦法所監管的交易行為更加多樣。

三、對各類型轉讓的要求更為細緻

較之暫行辦法,管理辦法的規定也更為細緻、明確,並對原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了梳理,使之更為體系化,如在原來的各種轉讓情形上又增加了公開徵集轉讓和非公開協議轉讓等。

就受讓方來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如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者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

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的情形來說,新增了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的一種情形,即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情形下,也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批。

就公開徵集轉讓來說,管理辦法規定了公開徵集轉讓的定義、程式、公開徵集需披露的資訊內容等等。

就非公開協議轉讓來說,管理辦法明確列出了非公開協定轉讓的條件、程式、以及對轉讓的價格進行了特殊規定。

就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來說,管理辦法規定債券發行的價格、利率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

除此之外,管理辦法還指出,不符合該辦法規定的國有股東標準,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其行為的境內外企業,證券帳戶標注為‘CS’,其股權變動也參照該辦法管理。而國有出資的有限合夥企業則不作國有股東認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另行規定。

對於與國有股東交易的企業來說,不僅需要被盡職調查,也需要注意在受讓過程中的各種程式與審批的問題,如未能獲得有效的審批,甚至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因此與其交易的披露與合規風險也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