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國發〔2017〕57號)(中國大陸)

2017.12.25
溫堅堅律師

國務院於2017年12月27日發佈《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陝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此決定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具體參見下文:

一、調整船舶登記等制度,暫停在自貿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並基於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准入。

二、調整印刷業管理制度,暫停在自貿區適用《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允許設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

三、調整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制度,暫停在自貿區實施《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由此暫時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和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

四、調整認證認可制度,暫停在自貿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即暫時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特殊要求。

五、調整娛樂場所管理制度,暫時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六、調整中外合作辦學管理制度,暫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六十條,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七、調整旅行社經營制度,暫時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臺灣地區除外)。

八、調整直銷管理制度,暫時取消外國投資者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要求。

九、調整加油站經營限制,暫時取消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對加油站投資的限制,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加油站建設、經營。

十、暫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八條的適用,取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對國內水上運輸、國際海上運輸以及船舶代理的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限制亦放寬至51%。

十一、暫時取消外商從事稻穀、小麥、玉米收購、批發的限制。

十二、暫時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6噸級9座以下通用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業務;取消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製造的投資比例限制。

十三、暫時取消外商投資城市軌道交通專案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以上的限制。

十四、暫時允許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十五、暫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適用,取消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開業年限限制。

十六、暫停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的適用,允許外國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設有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省、直轄市提供服務。

此次調整中的第1項至第9項此前已經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作了暫時調整,此次暫時調整適用于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第10項至第16項適用于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決定》同時還指出,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該《決定》內容還將適時進行調整。在自貿區有投資的企業可以予以進一步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