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18)(中國大陸)

2018.6.29
吳迪 律師

商務部2018年6月29日發佈《關於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18)》(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簡化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的一些流程,以反映對“外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套表格、一口辦理’,優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程式,進一步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準”的國家政策的落實,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等修改:

一、工商登記與商務備案同時進行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時,應一併線上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資訊。由於並購、吸收合併等方式,非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向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一併線上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資訊。”

同時,在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條第三款:“備案機構自取得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備案資訊時,開始辦理備案手續,並應同時告知投資者。”

同時,《決定》還刪除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已提交備案資訊的,如投資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向備案機構就變化情況履行變更備案手續”的規定。

即,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無論是通過新設還是通過並購等方式,原來的先工商後商務部門或先商務部門後工商的程式都改為同時進行,也就不會存在資訊不一致的情形。

二、明確了與證券登記的先後順序

《決定》同時修改了第七條,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刪除第二款中的“登記前或”。即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屬於備案範圍的,應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後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填報《變更申報表》,而針對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非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以及備案完成後戰略投資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情形則不再做要求。

三、調整了一些語序,修補了法律上的邏輯漏洞

根據《決定》,備案機構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資訊後,才將開始對填報資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而非原來的投資者提交後就開始進行核對,減輕了備案機構的時效責任。而對於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有補充的,根據《決定》,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於5個工作日內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向備案機構另行申請補充備案資訊,而非原來的只有“已經實施的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申請。

總之,此次《決定》雖未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特別大的修改,但其修改也反映了該辦法自實施以來行政機關所累積的程式性經驗,經過修改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將會更加便捷,減少了資訊出錯的可能性,提升了時程預估的準確性,對企業來說有一定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