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中國大陸)

2019.3.14
張凱旋 律師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以下稱“公告”),就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以下統稱無住所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出進一步的說明,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所得來源地

就所得來源地中存在的疑惑,公告就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所得來源地、稿酬所得來源地等幾方面都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即,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而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也依照該原則確定,但是對於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都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此外,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二、關於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

就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來說,根據公告,需要首先根據無住所個人具體為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來考慮,在非居民個人的情形下,需要根據停留期間為不超過90天的情形還是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來考慮計算;而在居民個人的情形下,需要根據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但是累計滿183天的年度沒有連續超過6年還是已連續超過6年的情形來考慮計算。對於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管的情形來說,也同樣適用以上計算規則。

三、關於無住所個人稅款計算

就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說,根據公告,可以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此外,對於取得數月獎金的情形,在一個西曆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

四、關於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

根據公告,按照中國大陸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以下稱“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特別是對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來說,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這三項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不納入綜合所得,在取得當月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徵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並預扣預繳稅款。年度匯算清繳時,該個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所得不納入年度綜合所得,單獨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徵稅比例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及補退稅額。

五、關於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規定

就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來說,根據公告,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可以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匯算清繳、申請退稅或申請補繳。

就無住所個人境內雇主報告境外關聯方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來說,根據公告,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係,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託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無住所個人未委託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後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資訊,包括境內雇主與境外關聯方對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聯繫方式等資訊。

雖然公告於2019年3月14日發佈,但該公告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而同時,14件與境內無住所個人稅收相關的舊檔也被廢止,企業如有需要可進一步參考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