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司登記辦法(台灣)

2018.11.8
鄭亦珊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以經商字第107024248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公司登記辦法(原名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6條;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因應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本辦法名稱,從「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為「公司登記辦法」;並配合各項登記實務需要修正條文及相關表格格式。

其次,為配合公司法第387條第2項規定,將就電子申請登記內容,另定相關實施辦法,刪除本辦法第2、6條有關電子申請之規定。

第三、修正本辦法第4條,使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最末,為便利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本辦法第5條增訂外國公司申請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者,得於核准登記後三十日內,補送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