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6.08.11
程玉祥律師
2016年8月26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通知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以下簡稱孵化器)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孵化器應符合的條件
(一)孵化器屬於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所發佈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內。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二、孵化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通知》對於孵化器所幫助的孵化企業亦針對其的研發場所、受孵化時間、及其規模等設有如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且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
(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四)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太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五)企業產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期間
《通知》針對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實施期間,在符合上述的條件下,針對孵化器所自用、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另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間內免征營業稅;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