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6.09.20
程玉祥律師
2016年9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以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內容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通知》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可以暫時不納稅,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須同時滿足的七大條件。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納稅期限由6個月延長到12個月。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技術成果擁有者可以現行稅收政策和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之間選擇其一。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四、歸納相關政策,便於納稅人清晰區分。(一)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於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後,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徵稅規定執行。(三)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併計算。(四)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明確了配套管理措施,確保政策落地。《通知》規定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同時,工商部門應將企業股權變更資訊及時與稅務部門共用,暫不具備聯網即時共用資訊條件的,工商部門應在股權變更登記3個工作日內將資訊與稅務部門共用。
《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同時,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條件的可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