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中國大陸)

2016.12.25
程玉祥律師
2015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在第八條新增了稅收法定原則,即明確規定稅收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環境保護稅法》正是《立法法》修正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首部單行稅法,該稅法於2016年12月25日會議審核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稅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下文將從排汙費改稅,環境保護稅法減免政策以及環境保護稅的徵收三方面作簡要介紹。
首先,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設計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法明確將“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列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為應稅污染物,並且根據現行排汙費專案設置稅目,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同時兼顧各地現行排汙費標準,環境保護稅法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由各省(區、市)在該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其次,為激勵企業保護環境,對於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及濃度的企業規定了少納稅甚至免征環境保護稅。比如,在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領域,對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義務人給予大幅度稅收減免,即:低於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50%的,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另外,環境保護稅法還明確了5種暫予免稅的情形,即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等,對機動車、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徵稅;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徵稅等。
關於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現行排汙費由環保部門徵收管理,改征環境保護稅後,將由稅務機關按照本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增加了執法的規範性、剛性。同時,考慮到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專業性較強,本法還強調了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的資訊共用與工作配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