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7.8.4
陳彥初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4日向各級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金融類案件的審理提出了指導。此次《意見》的出臺,主要目的在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包括了貫徹金融工作會議講話精神、引導和規範金融交易、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建立和完善適應金融審判工作需要的新機制以及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準等五部分內容,具體主要涉及到以下幾類案件的審理:
一、金融創新類案件
根據《意見》第二條第1、3、8項的說明,法院對於新型的金融交易模式基本持肯定態度,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護,如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加強研究新形勢下金融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但對於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法院則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係確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同時《意見》也指出,要加強新類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應對,根據上述原則嚴格適用法律,統一裁判尺度。
二、高利貸案件
根據《意見》第二條第2、4、7、9、10等項的說明,法院仍將嚴格規制高利貸行為。對於過高的利率、預扣本金以及變相高息的條款將有很大的可能不予支持;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則可能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係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防範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對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將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同時,《意見》還指出要依法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防範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
三、破產清算案件
《意見》第三條指出,應當充分發揮破產程式在依法處置“僵屍企業”中的制度功能,對於已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僵屍企業”,應當及時進行破產清算,使其有序退出市場,切實減少無效供給。在此基礎上,應當更加重視重整中的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重整計畫強制批准權,並且積極預防破產案件引發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特定主體的破產制度設計,並嚴格審查破產程式中的惡意逃廢債務行為,即法院會盡可能依法適用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
四、涉及刑事的金融案件
根據《意見》第二條及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對於涉及刑事犯罪的金融案件,法院仍持有較為嚴厲的態度。
首先,對於民間借貸中涉及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進行高利轉貸、利益輸送,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以及公司、企業在申請貸款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貸款、實施貸款詐騙構成犯罪的,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對於非法集資將會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再次,對於證券犯罪也將嚴厲懲治。
五、投資類案件
對於境內投資類案件,《意見》第三條指出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案件。
從訴訟制度上來說,《意見》支持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以訴訟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資者委託提起訴訟或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拓展投資者維權方式;支持探索建立證券侵權民事訴訟領域的律師調查令制度,提高投資者舉證能力;支持依法充分運用專家證人、 專家陪審員制度,提高審判水準。
從合規制度上來說,《意見》提出應當引導金融產品提供者及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資訊披露義務和最大損失揭示義務,從而於事前預防投資人的權益受損。
對於涉外投資案件,《意見》提出應加強對“一帶一路”戰略下跨境投資的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問題的研究應對,準確認定規避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資行為的法律效力,以此為涉外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六、行政案件
對於涉及到行政主體的金融案件,《意見》也提出了相應的審判指導。
就地方政府債務糾紛案件來說,《意見》指出,應當依法認定政府違法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規範政府行為。對於地方政府利用平臺公司融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舉債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簽訂的行政協定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應當明確裁判規則,劃出責任邊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集聚。
就金融監管機構案件來說,《意見》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但同時也提出有效引入外部資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如推廣證券期貨行業、保險行業的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成功經驗,聯合相關金融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專業資源優勢,防範和化解金融糾紛。
總體來說,《意見》主要稟承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個目標,對於金融類案件的審理給出了一個方向性的指導,企業在具體業務中也可以參考上述指引對經營風險進行大概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