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中國大陸)

2016.08.18
程玉祥律師
2016年8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營改增以來,納稅人、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稅務機關等機構向稅務總局提出諸多問題,為此,國家稅務局制定此《公告》以進一步明確該等問題。公告內容如下:
(一)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若干情形
將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排除在徵稅範圍之外,明確了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四種情形。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明確了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對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並判斷是否超過每月3萬元,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三)關於預付卡增值稅問題
明確了單用途預付卡和多用途預付卡業務各環節發票使用等操作問題。
(四)關於單位轉讓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確定買入價的問題
①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複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複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複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②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③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複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五)關於貸款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一般按月或按季結息。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關於增值稅納稅期限問題
明確了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服務,按規定有一項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按季納稅的,其兼營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消費稅應稅行為,均可一併按季納稅。
(七)關於調整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提供資料的問題
調整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需要的資料清單,明確納稅人辦理預繳手續時,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蓋公章的合同影本即可。
(八)關於細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
為便於納稅人開票,對《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進行了細化和完善:一是按照營改增行業稅負分析的細分行業類別,進一步細分了部分服務的分類與編碼;二是新增了“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編碼。
《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