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66部行政法規涉及審批及價格改革的相關規定(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國務院於2016年2月6日公佈《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修正了66部行政法規涉及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的規定。茲就與一般公司、外商投資有關的修訂,重要部分整理如下:
(一)取消企業法人、公司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費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5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13條,分別就企業法人、公司及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的規定,被《決定》所刪除。
(二)允許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
《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第1款修改為:“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進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從而,先前亦在禁止之列的“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調整為對外資開放。
(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登記“先照後證”
《決定》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16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註冊登記後,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調整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設立流程依序為:外資審批–工商登記–行業許可。
(四)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無需再辦理免稅手續
《決定》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前段:“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檔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部分刪除。依此,日後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審批機關批准等三種情形,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不用去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直接可享有納稅優惠。
(五)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不再需經批准
《決定》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13條,有關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先經認證認可監管部門批准的要求刪除。修改後,境外認證機構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即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範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仍應注意,代表機構不得從事認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