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中國大陸)

2016.09.03
程玉祥律師
2016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這四部法律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決定》主要是在在四部法律中分別增加一條規定: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將相關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本《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上四部法律根據《決定》作出相應修改,重新公佈。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效力相應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