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7.1.27
程玉祥律師
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月27日公佈了修訂後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下稱“地區總部規定”),以優化上海的投資環境、經濟發展環境和政策服務環境,增加上海作為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首選地的吸引力。地區總部規定主要側重於如下五個方面內容的修改:
第一、正式增加了“總部型機構”的概念。總部型機構,是指雖未達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標準,但實際承擔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採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支援服務中多項職能的外商獨資企業(含分支機搆)。通過引入這一概念,擴大了可獲得地區總部政策激勵的企業範圍。
第二、取消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公司形式和經營範圍的要求。此次修訂前,可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企業只有投資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兩種。此次修訂刪除了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公司類型的要求,即除了傳統的投資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外,只要滿足認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諮詢、貿易、生產等性質的公司,均可以申請作為地區總部。此外,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經營範圍的要求也在修訂後被刪除,企業對其經營範圍可獲得更多自主權。
第三、調整認定條件。此次修訂前,投資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標準有所不同。修訂後,不區分公司類型,只要滿足要求均可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認定為地區總部的要求為:(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獨資企業;(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三)母公司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累計繳付的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且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3個;或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於6個。基本符合前述條件,並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認定;(四)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
第四、明確地區總部可開展的資金管理業務範圍。地區總部規定明確了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可以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規定的各項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並鼓勵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上海自貿區內的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還可以開立自由貿易帳戶。上述新增內容,進一步簡化了跨國公司集團內的外匯資金管理和本外幣跨境收支流程,提高了資金利用效率。
第五、提出區政府支持條款。此次修訂首次提出區政府支持條款,鼓勵各區政府制定符合本區實際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於地區總部發展的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規定內容的落地和細化。
由於此次修訂廢止了原地區總部規定配套的實施意見,即《關於〈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2〕51號),也即廢止了《實施意見》中原本細化的資助和獎勵政策,相信不久上海將出臺新的配套實施細則填補上述獎勵政策細則的空缺。 此外,地區總部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