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海空運事業可互惠免稅(台灣)

2017.12.13
陳曉蓁律師

總統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9531號令增訂公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9-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新增本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至於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