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台31條對台灣影視從業人員之影響

鄒鎮陽台灣律師
裴彥婷

大陸國台辦、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2月28日出台《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惠台31條」),在許多產業領域開放台灣與大陸交流之可能。而本文擬專就影視產業部分,討論惠台31條通過後究竟對台灣影視從業人員有什麼樣的「惠」。

 

(一) 影視產業概述

 

由於兩岸同屬華人文化圈,基於相近的背景與相同的語言,影視產業自然有良好的共同製作與行銷基礎。

過去十幾年,台灣產製的影劇作品如瓊瑤系列和偶像劇,曾經風靡大陸市場;但隨著近年來大陸越來越在影視產業下重本,不論是動輒上億人民幣製作的電影,或是巨星雲集的選秀節目,在聲勢上台灣頗有相形失色感。

然而,就影視產業而言,比起製作經費多寡,觀眾毋寧更在意劇情內容、演員陣容及後製呈現的流暢度,就算是小成本製作,仍然有可能獲得觀眾熱烈喜愛。因此,如何集結優秀的編導、演員及後製等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才是製作一齣成功影視作品的重要因素,而這也是兩岸影視產業發展的關鍵。

 

(二) 大陸過往對台灣影視產業從業人員相關規範

 

早期大陸方面對台籍人士參與大陸影視的製作,並沒有明文限制。但在1999年廣電總局曾經發布《關於加強對聘請港、澳、台從業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的通知》[1]後,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方面,主要新增了以下內容管制:

  1.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單位聘請港澳台從業人員擔任主持人、導演、演員、編劇、攝影師等,參與廣播節目、境內電視劇、電視綜藝類節目及專題片的製作,須經各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2. 不得聘請港澳台人員主持包括新聞評論、新聞專題等新聞類節目。
  3. 港澳台從業人員不得參與製作固定欄目和系列性播出的節目;不得單獨主持節目;不得參與主持直播節目。
  4. 電視劇中港澳台從業人員擔任導演、主要演員、編劇、攝像等主創人員的不得超過五人;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港澳台演員擔任;港澳台演職人員每人每年受聘製作境內電視劇不得超過兩部;不得聘用港澳台從業人員擔任監製、製片人(含執行製片、總製片人等)、出品人、顧問等職務。
  5. 綜藝節目聘請的港澳台從業人員人數每次不得超過三人;港澳台從業人員不得單獨擔任主持人;節目應在室內演播廳進行,需以錄製方式播出。
  6. 向主管機關報審批時,須提交製作單位與港、澳、台從業人員或所屬單位簽定的聘用合同或協議書,且須注明所聘用職位、期限、報酬等情況。

其中審批進行程式上,依《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審批事項服務指南》[2],原則由廣電總局的港澳台辦公室辦理和決定,時限為20日。審批過程不收費,而審批完成後廣電總局會發出「關於同意境外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覆函。

 

另就電影製作方面,2013年大陸廣電總局出台了《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3]在該辦法中首先對所謂「台灣影片」做了界定,即指「根據台灣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50%以上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台灣居民應占組別整體員工數的50%以上」。

而在規制層面,主要有以下內容:

  1. 台灣影片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進出口分公司統一進口,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台灣影片的進口業務。
  2. 進口供公映的台灣影片經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根據《電影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取得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發行、放映。凡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台灣影片,作為進口影片在大陸發行,不受進口影片配額限制。

另若是由大陸與台灣合作攝製電影,則故事情節和主要人物須與兩岸有關,其中飾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員中,大陸演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而大陸與台灣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受大陸國產影片相關待遇。

 

(三) 惠台31條對影視產業的開放與未化解難題

 

回歸檢視本文的主題「惠台31條」,其中與影視產業有關的措施集中在第18至20條,內容分別為:

  1. 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2. 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
  3. 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以本次開放內容對照前提大陸過往對台灣影視從業人員規範的討論,可見實質上可謂新開放的部分,主要是關於放寬兩岸影視合作人員比例限制,以及宣示縮短審批時限。而就其他內容,雖然以往實務上已有或多或少的開放,但本次將開放方向明定在惠台31條中,應可認大陸當局係再次宣示兩岸影視將有更緊密的合作關係。

然而,在大陸展開雙手招攬台灣影視從業人員及作品「登陸」的同時,影視產業從業者仍有一點須注意,即大陸《電影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皆有類似「不得傷害民族感情」之規範,若劇情或相關人員涉及相關爭議,其參演的作品極有可能受下架處置[4],因此對影視從業人員而言,就「紅線」的注意不可不慎。事實上因為這層隱憂,不可諱言地反映在影劇製作單位招募台灣人員參與的意願,這恐是台籍影視從業人員赴陸無法迴避的難題。

 

(五) 惠台31條對台灣影視產業從業人員影響之展望

 

綜上討論,本次惠台31條的出台對台灣影視產業從業人員而言,雖稱不上躍進式的開放,且具體措施初步觀察也尚在籌畫中,但的確可以從目前國台辦及國家發改委對影視產業放寬限制的宣示中,嗅出利多的資訊。

不僅中央,大陸各地方政府單位也紛紛推出響應措施,比如日前廈門頒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廈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中,可見第29點明定有:「積極協助台灣同胞參與廈門廣播電視節目和在廈門的電影、電視劇製作和相關手續辦理。鼓勵廈門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更多台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並積極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另外上海新近頒布之《關于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其中第35至37點亦已載明「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制作」、「支持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及「支持滬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並責令上海市文廣影視局負責相關業務。雖然這些措施並非特別具體,但至少已從正面鼓勵角度,敞開大門歡迎台灣影視產業人員的進入。

反觀台灣影視產業現況,資金和市場缺乏一直是近幾年發展疲弱的因素。而本次大陸的惠台31條出台,無疑是對台灣影視產業形成強大拉力,無論在人才的吸引力上,或是作品推出的市場上。可以想見的是,隨著大陸向台灣開放更大的市場空間,未來在影視產業兩岸相關從業人員的合作必定更為蓬勃且頻繁。

 

[1] http://210.73.66.144:4601/law?fn=chl341s300.txt

[2]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10545.shtml

[3] http://www.sarft.gov.cn/art/2013/1/17/art_33_848.html

[4] 如林心如案,參《林心如聲明:不支持台獨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08000627-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