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圖書出版市場介紹-兼評惠台31條政策之影響

伍涵筠 律師
溫堅堅 律師 (中國大陸)

前言

據統計,台灣於2016年總計有4,979家出版社,共出版3萬8,807種新書[1],圖書營業額上下游端整體推估為新台幣425億元。台灣出版[2]市場雖有其先天發展限制,惟整體產業發展已相當成熟,不論是策劃編輯、選書行銷、裝禎設計等皆有可觀之處。而大陸出版市場隨著其經濟蓬勃發展,其書籍發行量、印刷量及營業額亦連年屢創新高,截至2016年止,依照大陸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計資料[3]顯示,大陸120家出版社及12萬7千家民營企業,共出版新書26萬2400種,圖書出版營業收入約為832.3億人民幣。此外,兩岸出版市場互動熱絡,不論是圖書進出口業務或出版物版權交易情形亦為主要輸出及輸入對象,相關發展深值矚目。

然而出版有其政治、社會及文化之敏感性,對於是否開放以及開放之程度,往往引發關注熱議,本文即嘗試就台灣與大陸間之出版產業發展現況及所遭遇之限制,進行介紹,並就大陸甫於2018年頒布之惠台31條政策中,與出版相關之內容,分析其影響及未來可期之變化。

一、台灣出版法規及現況

(一)出版法規

1.台灣主管機關對出版內容未設審查機制

台灣過去對於出版品曾設有審查制度,規定出版品內容不得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或妨害風化罪者等記載[4],如有違反將受警告、罰鍰、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定期停止發行及撤銷登記等行政處分之處罰[5];惟自解嚴逐步放寬管制,及1999年廢除出版法後,台灣對於出版品之內容已無審查規範。

2.台灣出版業(包含發行、批發及零售業務)及印刷業不開放陸資參與

台灣圖書零售與批發雖然在2009年開放陸資參與,但實際開放至今,對於相關申請案,台灣文化部於審核時仍未予許可[6]

台灣出版業以及印刷業目前並未開放陸資參與[7],因此大陸出版單位目前尚不得在台灣從事編輯、出版、印刷等業務。

(二)現況及趨勢分析

1.台灣書籍於出版前三個月內,向國家圖書館申請ISBN(國際標準書號),如申請資料齊備,書號中心於收件後,通常7個工作天即可完成[8],出版社於取得書號後即可安排印刷出版,流程簡便快速。

2.針對圖書版權授權部分之統計資料[9],於2014 年至2016 年,臺灣出版單位以向美國(23.6%)及中國大陸(22.5%)購買版權比率最高,其次是日本(21.7%)。至於海外圖書授權則以中國大陸為主要交易國,其比率由104年61.0%大幅增加至105 年92.8%,韓國由104 年14.6%降至105 年5.2%,其後為日本與其他國家,其比率已降至1%以下。

3.台灣圖書出口總值於2016年為新台幣35.6億元,出口金額方面,以香港所占比率最高(31.4%),而大陸占台灣圖書出口至全世界金額比,已由2008年的3.8%,提高至2016年的17.9%[10]

二、大陸出版法規及現況

(一)大陸出版法規

1.大陸現行法律法規對出版活動範疇的界定及出版內容的審核

大陸對於出版之相關法令主要係由「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規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另依照上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規範內容,大陸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書籍出版內容仍有審查權,出版物不得含有:反對憲法確定之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等內容[11],如有違反,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處罰仍有不足,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罰款;情節嚴重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12]

2.關於外商可參與投資之出版產業

參考大陸2017年修訂發布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大陸目前開放外資得參與由中方控股之出版物印刷業務,惟尚不得經營圖書、報紙、期刊之編輯出版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及網路出版業務。

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修訂之現行版),出版物的發行是指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對比「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年版本及現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可知大陸現已開放外資參與出版發行行業,並取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年版本中對外資、港澳臺投資者設立出版物發行連鎖單位的股權比例限制、外資只能以中外合作企業的形式從事音像製品發行業務的限制,以及取消連鎖門市超過30家的外資不得控股的規定。

(二)現況及趨勢分析

1.出版實務

原則上只有國營出版單位才可申請書號,且書號統一由政府管制配發,故民營出版單位現階段仍係以與國營出版社合作之方式出版圖書。出版社如欲申請書號,應先於前一年提交「年度選題申報書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出版[13]

2.2016年針對圖書版權授權部分,大陸於2016年之出版物輸出版權達9,811種,引進版權1萬7,174種[14]

三、惠台內容及其他具體措施

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於2018年2月28日頒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下稱「惠台31條政策」),其中第21點表示:「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台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依照報載內容,所謂綠色通道即係指台灣出口至大陸圖書,如先前已審批過即無須再重新審批,預計可簡化三周至一個月之流程,有助於台灣圖書出口大陸之市場銷售,對於熱門書籍於大陸之同步上市,亦極有幫助。目前大陸各省市雖陸續跟進頒布惠台31條政策之具體落實情形,惟對於出版業尚無其他具體或進一步措施。而台灣出版業在大陸原有之諸多限制,如書籍審批時間過長、審查標準不明確、智財權保護仍有不足等情形,仍有待改善。

除了上述措施外,廈門亦於2018年4月10日頒佈「關於進一步深化廈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共60條,其中第33條亦重申上述綠色通道之快速審批政策:「鼓勵台灣地區圖書從廈門口岸進口並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台灣圖書如從廈門進口,審批流程應可較先前簡化。

四、小結

針對台灣出版業目前所遭遇的困境:如缺乏行銷平台、兩岸華文出版競合、圖書通路削價競爭、數位出版商議模式尚未成熟,以及閱讀習慣改變[15]等等,除了提升台灣出版環境、落實人才培育以及跨域媒合外,對於大陸市場之龐大商機,亦應強化拓展海外市場,以振興臺灣出版業。

 

[1] 台灣國家圖書館,「105年臺灣圖書出版現況及其趨勢分析」。

[2] 本文所提及之出版內容,僅就狹義之書籍(包含電子書)、雜誌、漫畫出版為介紹,未涉及有關影視及遊戲產業之廣義出版行為。

[3] 大陸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2016年新聞出版產業分析報告」。

[4] 台灣出版法第32條規定。

[5] 台灣出版法第36條規定。

[6] 參考文化部2014年4月20日新聞稿內容,並於2018年5月23日致電投審會第一組陸資審核案件承辦人員確認。

[7]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製造業」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2015年7月。

[8] 台灣國家圖書館,ISBN/CIP 申請流程。

[9] 台灣文化部,「105年臺灣出版產業調查暨106年閱讀及消費趨勢分析」。

[10] 同註9。

[11] 大陸出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

[12] 大陸出版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

[13] 大陸出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

[14] 同註3。

[15] 同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