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令淨值百億資產千億以上之票券金融公司即應配置資訊安全主管(台灣)

2018.10.1
林芳維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4725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稱主管機關對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如下:

首先,本號函令要求票券金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者,應配置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而未達此一規模者,應配置至少一名資訊安全人員。此項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除兼辦資訊職務外,不得兼辦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且每年應至少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

本號函令並要求票券金融公司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其隸屬單位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聲明書,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

本號函令自即日生效,票券金融公司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