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照片倘依演算法轉換為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 即非屬個人資料 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台灣)

2018.8.30
劉昱劭 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30日以法律字第1070351305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民眾身分證照片倘依演算法轉換為不可逆之特徵值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

本號函釋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須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客體,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是以,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

本號函釋進一步指出,所謂「去識別化」,係指透過一定程序的加工處理,使個人資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間接識別性而言。準此,本案民眾身分證照片倘依演算法轉換為不可逆之特徵值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