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管會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視訊會議相關規範

2022.04

翁乃方、郭彥含

為因應公司法第172-2條之修正,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4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3、6條(下稱「議事手冊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同年3月6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股東會視訊會議之種類及要件(股務處理準則44-9)

股東會視訊會議分為「視訊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公司欲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者,應在公司章程訂明,並經董事會決議。倘由其他召集權人(如監察人、持股3%以上股東或持股過半股東等)召開時,則毋須經董事會決議。

倘公司章程尚未訂明得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者,自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公司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而毋須先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視訊會議之議案限制(股務處理準則44-11)

公開發行公司如欲召開「視訊股東會」時,當次股東會議案不得有董監選舉或解任議案、重大行為及併購案(含公司法第185、316條重大行為、解散、合併及分割,企業併購法第18、27、29條合併、收購及股份轉換,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第26條第2項第1款營業讓與和股份轉換等重要議案)。

公開發行公司如欲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當次股東會議案不得包括董監選舉(倘有董監選舉議案,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席次)或解任議案。

無論欲召開「視訊股東會」或「視訊輔助股東會」,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

三、股東會視訊會議應委外辦理(股務處理準則§44-10)

為確保股東會視訊會議之中立性,公司股東會視訊會議相關事務應委託代辦股務機構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且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的機構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

四、股東參與股東會視訊會議方式(股務處理準則§44-13、§44-14、§44-16)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時,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若希望以視訊方式參與,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公司登記。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於視訊會議平台登入報到後,其股份始得列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於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若之後欲改為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亦應於開會二日前撤銷登記。若逾期未撤銷,只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又決定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應於開會前二日,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且股東當日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時,僅得對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但不得對原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進行投票,且不得提出原議案之修正。

五、其他規定

除前述規定外,就股東會視訊會議出席及表決權數之揭露(股務處理準則§44-15、§44-17、§44-19)、視訊會議發生障礙之處理(股務處理準則§44-20)、股東會召集通知、議事手冊及議事錄事項內應記載事項、議事手冊與補充資料之電子上傳(股務處理準則§44-21、§44-22、議事手冊辦法§3、§6),及股東會記錄保存(股務處理準則§44-23)等其他事項,股務處理準則及議事手冊辦法亦分別詳予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如欲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特別注意上述規範,以避免相關爭議發生之風險。

關於同年1月14日「股務處理準則」及「議事手冊辦法」修正草案相關內容,請參本所新知:「新修正臺灣公司法規定公司得不修章程採行視訊股東會,公開發行公司相關子法亦推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