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國大陸)

2018.12.18
張凱旋 律師

根據最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國務院近日公佈了相應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修改內容也主要反映了此次個稅改革的相關問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一、明確了對外籍人士的免稅政策

由於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將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定義改為183天的標準,條例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同時條例還指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即,雖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定義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將會被定義為居民個人,應當就境內境外所得納稅,但是根據條例的該條規定,只要該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且完成上述備案程式後,則不需要就其境外來源收入納稅。而同時,條例還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這事實上減輕了外籍人士在中國報稅的負擔,也更加簡潔明瞭,有利於外籍人士進行稅務籌畫,避免被雙重徵稅。

二、提高了對“股票轉讓所得”徵稅辦法的制定機關的級別

根據原條例,對於“股票轉讓所得”徵稅的辦法應當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但此次修改之後,根據新條例,該徵稅辦法將直接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意味著對於“股票轉讓所得”的徵稅可能更加嚴格,需對此予以進一步的關注。

三、明確了其他扣除的範圍

由於此次個稅改革提出了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概念,新條例中也對於什麼是其他扣除進行了說明,即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四、明確了匯算清繳的情形

鑒於個人所得稅法提出了匯算清繳的制度,此次條例也對此予以了輔助性說明,根據條例,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四)納稅人申請退稅。而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帳戶,並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總的來說,此次條例的修改主要是為了反映此次個稅改革,使得新法更易於操作,同時也明確了對外籍人士的免稅政策,大大降低了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負擔,有利於吸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