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修正草案

2022.01

黃郁婷、謝伯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日前於2021年11月8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00364734號函令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相關修正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目的 說明 修正條文
強化關係人

交易之管理

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其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10%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免予提股東會決議。 第15條
提升外部專家

出具意見書之品質

1. 明定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除應依規定於承接及執行案件時辦理相關作業事項外,並應遵循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另刪除會計師應遵循審計準則公報之相關文字。

2. 修正「查核」案件之文字為「執行」案件。

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
放寬以投資為

專業者部分交易之

資訊揭露

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初級市場認購國外公債、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得豁免公告。 第31條

上開草案內容已開放各界陳述意見,期間至2022年1月7日止。待金管會收集意見後,將另行公告正式修正內容。其他相關資訊,詳參金管會2021年11月8日之公告內容。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3&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otice_view.jsp&dataserno=202111090001&dtable=Notic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