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佈管理辦法

2022.03

溫堅堅

國家稅務總局於2021年12月31日發佈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及完善。《辦法》於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旨在對《辦法》的重要內容予以梳理。

一、明確了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

《辦法》第6條明確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的11種情形,具體包括:(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6)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7)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9)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10)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11)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二、注重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第4條規定了對失信主體個人信息的保護,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佈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此外,《辦法》第12條規定,如果失信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向社會公佈失信主體信息時只公佈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不再公佈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

三、明確失信主體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停止公佈失信信息的情形。

根據《辦法》第18條規定,失信主體在以下三種情形下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佈失信信息,包括(1)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佈滿六個月,或(2)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計畫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3)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專案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