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以下簡稱“通知”),導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稅收政策有著翻覆性的轉變。自4月8日起將實行新稅制,跨境電商開始與其他進口貿易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按貨物徵收進口關稅,以及在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綜合課稅方式。“通知”所規定的新稅制簡述如下:
(一)以交易價值區分稅率
“通知”明確了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額內,不徵收進口關稅,僅就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法定應納稅額的70%進行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將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二)以“正面清單”的形式來進行稅收征管
為建立妥適的征管體制,財政部將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並另行公佈。與海關聯網的跨境電商進口“清單”內所羅列的物品,或是雖未與海關聯網、但具有統一的電子資訊的跨境電商進口“清單”物品,皆屬於新稅收制度的實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