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大陸)

2016.12.09
程玉祥律師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2月9日發佈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外,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即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或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且《公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