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是否已发挥专业 乃处理委任事务是否有违失之问题 与其是否具备资格 与公司间之委任关系存否之认定无关(台湾)

2018.7.10
郑亦珊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7年7月10日作成107年度上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担任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是否已发挥专业,乃处理委任事务是否有违失之问题,与其是否具备资格,与公司间之委任关系存否之认定无关。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经系争股东会之系争决议选任被告A、B、C三人为独立董事并组成审计委员会,惟此三人均不具备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2项所定之「会计或财务专长」,故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公司与被告A、B、C三人之委任关系不存在。原审判决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是否具备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2项之独立董事资格,应依独立董事办法判断之;是否具备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2项之「会计或财务之专长」,则应视其等有无取得独立董事办法所定独立董事之专业资格,且具公开发行公司财务主管、会计主管、主办会计、内部稽核主管之工作经验,或具直接督导上开职务之工作经验。

本号判决进而据上开法律见解,认定被告A、B、C符合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2项之资格,并进一步指出,针对公司董事会之经营治理或各项业务、议案,是否已发挥其等专业,善尽独立董事之职责,乃其等处理委任事务是否有违失之问题,要与其等是否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是否得组成审计委员会,而与公司间之委任关系存否之认定无关等理由,驳回原告之上诉,维持原告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