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发布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视讯会议相关规范

2022.04

翁乃方、郭彦含

为因应公司法第172-2条之修正,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民国(下同)111年3月4日发布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部分条文(下称「股务处理准则」)及「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议事手册应行记载及遵行事项办法」第3、6条(下称「议事手册办法」),并自发布日施行,同年3月6日生效。修正重点如下:

一、股东会视讯会议之种类及要件(股务处理准则44-9)

股东会视讯会议分为「视讯股东会」(仅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及「视讯辅助股东会」(召开实体股东会并以视讯辅助)。公司欲召开股东会视讯会议者,应在公司章程订明,并经董事会决议。倘由其他召集权人(如监察人、持股3%以上股东或持股过半股东等)召开时,则毋须经董事会决议。

倘公司章程尚未订明得召开股东会视讯会议者,自修正发布日起一年内,公司得以董事会特别决议召开「视讯辅助股东会」,而毋须先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视讯会议之议案限制(股务处理准则44-11)

公开发行公司如欲召开「视讯股东会」时,当次股东会议案不得有董监选举或解任议案、重大行为及并购案(含公司法第185、316条重大行为、解散、合并及分割,企业并购法第18、27、29条合并、收购及股份转换,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条第2项第1款、第26条第2项第1款营业让与和股份转换等重要议案)。

公开发行公司如欲召开「视讯辅助股东会」时,当次股东会议案不得包括董监选举(倘有董监选举议案,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席次)或解任议案。

无论欲召开「视讯股东会」或「视讯辅助股东会」,未上市(柜)或未登录兴柜之公开发行公司,应委托代办股务机构办理股务事务。

三、股东会视讯会议应委外办理(股务处理准则§44-10)

为确保股东会视讯会议之中立性,公司股东会视讯会议相关事务应委托代办股务机构或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办理,且受托办理视讯会议事务的机构不得同时受托办理股务事务。

四、股东参与股东会视讯会议方式(股务处理准则§44-13、§44-14、§44-16)

公司召开股东会视讯会议时,股东、征求人或受托代理人若希望以视讯方式参与,应于股东会开会二日前向公司登记。股东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者,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于视讯会议平台登入报到后,其股份始得列入出席股东之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数。

于公司召开「视讯辅助股东会」时,已登记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者,若之后欲改为亲自出席实体股东会,亦应于开会二日前撤销登记。若逾期未撤销,只能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

股东、征求人或受托代理人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又决定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者,应于开会前二日,撤销前述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销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且股东当日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时,仅得对临时动议行使表决权,但不得对原议案或原议案之修正进行投票,且不得提出原议案之修正。

五、其他规定

除前述规定外,就股东会视讯会议出席及表决权数之揭露(股务处理准则§44-15、§44-17、§44-19)、视讯会议发生障碍之处理(股务处理准则§44-20)、股东会召集通知、议事手册及议事录事项内应记载事项、议事手册与补充资料之电子上传(股务处理准则§44-21、§44-22、议事手册办法§3、§6),及股东会记录保存(股务处理准则§44-23)等其他事项,股务处理准则及议事手册办法亦分别详予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如欲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应特别注意上述规范,以避免相关争议发生之风险。

关于同年1月14日「股务处理准则」及「议事手册办法」修正草案相关内容,请参本所新知:「新修正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得不修章程实行视讯股东会,公开发行公司相关子法亦推出修正草案」